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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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2-01
黄山一家具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立案,或可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黄山#
2022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中,黄山一家具公司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黄山圆某家具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至2021年07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3份,金额126.78万元,税额16.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黄山圆某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6.48万元,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但是超过的数额不大。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黟检刑不诉〔2021〕7号)
1.3.简要案情:姚某某受他人请托,为安徽A有限公司、黟县B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0张,金额1968024.48元,税额216482.68元,价税合计2184507.1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屯检刑不诉〔2021〕6号)
2.3.简要案情:徐某某作为安徽A针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从B公司取得10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发票累计税费149683.84元(价税合计103017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徽检刑不诉〔2021〕4号)
3.3.简要案情:程某某身为黄山市A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芜湖县B油品有限公司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8份,金额共计692302.22元,税额共计117691.39元,价税合计共计809993.61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情节,虚开的税款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已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黟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黟检刑不诉〔2020〕2号)
4.3.简要案情:孔某某受他人请托,为安徽A中药材有限公司、黟县B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金额1164204.5元,税额128062.5元,价税合计1292267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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