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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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2
乌海某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被罚款近1600万元
乌海市悦某某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91.11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可以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本案中,该商贸公司被处以罚款1591.11万元的行政处罚,远远大于最高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是否处罚错误了呢?
我们来看一下,该商贸公司是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该商贸公司作为受票方,其目的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会被认定为偷税。对于被认定偷税的,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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