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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22

通辽2家建材经销处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通辽市科尔沁区XX大街富X建筑材料经销处、通辽市科尔沁区XX大街佳X建材经销处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上述2家经销处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经销处的违法失信主体如下:

1.通辽市科尔沁区XX大街富X建筑材料经销处,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0份,票面额累计2702.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配图-1

2.通辽市科尔沁区XX大街佳X建材经销处,在2018年03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1份,票面额累计2064.5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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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短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为什么税务机关没有对这2家经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2家经销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8年03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7年多了,已经超过了五年,应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既然不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是否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2家经销处虚开的金额都在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则不再追诉。

因此,上述2家经销处的虚开行为需要经过十年才不再追诉,现还没有过追诉时效期限,其责任人员要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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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