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6-05-22
遵义某酒业公司开具发票后未全部申报且欠缴,被认定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遵税一稽处〔2026〕XX号
贵州蒙X酒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0303XXXXXXXXXX)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XX路街道XX路XX栋XX号)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于2024年5月1日因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未纳税申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你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由此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有销无进,购销严重背离
你公司未取得进项发票,但对外开具5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936704.56元,税额9461.72元,价税合计946166.28元,有销无进,购销严重背离。
(三)未全部进行纳税申报且至今欠缴
你公司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开具5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936704.56元,税额9461.72元,价税合计946166.28元,仅对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至今欠缴。
综合上述1~3项,你公司已走逃(失联),虚假注册地址,有销无进,直接走逃失踪,不足额进行纳税申报且至今欠缴。综合以上判断,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936704.56元,税额9461.72元,价税合计946166.28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决定上有争议,可在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税与罚短评:
该酒业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90多万元,已达到了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适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该酒业公司虚开的金额并不是特别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有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可能。例如:
1.1.案例:谢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公机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谢某某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4679.65元用于抵扣公司支出成本。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律师#
#遵义虚开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