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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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2
赤峰某商贸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或可争取不起诉
内蒙古雀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404XXXXXXXXXX)
我局(所)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对你(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XX街道XX大街XX商住楼X号楼XX)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地址不存在,为虚构地址。无法联系实际经营者。你单位未签订三方协议,无法查询企业的银行信息。你单位未取得任何发票,开具了 18 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169800.24 元,税额合计11698.05 元,价税合计1181498.29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 1:现场调查资料。
证据 2:发票开具情况证明资料。
证据 3:主管税务机关资料。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的规定,你单位已被主管税务机关列入风险纳税人,税务登记备案的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所有联系人电话均无法联系,或空号或无法接通,未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开具的18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合计1169800.24 元,税额合计11698.05 元,价税合计1181498.29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六年四月七日
税与罚短评:
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商贸公司虚开价税合计1181498.29 元,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虚开发票罪。
那么,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答案是不一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陈某某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金额合计500000元(原立案标准为虚开金额40万元以上)。该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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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