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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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22
宿迁沭阳某油品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可争取不起诉
沭阳县淮某油品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 106.84万元,税额18.1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该油品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8.16万元,已达到了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了入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江苏A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通过他人介绍,从淮安市B金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1220417.34元,税额173567.8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从陈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金额1531370.1元,税额222506.77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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