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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22

南宁某商贸公司逃避缴纳税款360多万元,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南宁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361.94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追缴应纳税款361.94万元,对其处以罚款105.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配图-1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偷税的,不仅会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该商贸公司逃避缴纳税款361.94万元,被税务部门处以追缴税款的行政处罚,并处罚款。但是,罚款仅为105.26万元,并未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180.97万元)。

为何会少于0.5倍呢?案例中的信息并不详细,不知道检查所属期的具体时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超过了五年时间的,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超过的部分,依然可以处以罚款。

此外,被认定偷税,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否则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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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