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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22

六盘水某汽车销售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罚款30万元,并移送公安

六盘水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金额300.50万元,税额3.0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配图-1

税与罚短评:

虚开发票不仅会被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汽车销售公司虚开发票金额为300.50万元(税额3.00万元),案例中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如果是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汽车销售公司虚开的税额仅为3万元,还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是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虚开发票的行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此,需要明确该汽车销售公司虚开的发票性质,准确定性。不同的定性,不仅影响入罪,还影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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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