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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3-03-21

遵义一公司非法取得专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遵义#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遵义市一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贵州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88.50万元、税额11.5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16.8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贵州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税额刚好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贵州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涉案税额仅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1.5万元,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红检刑不诉〔2020〕271号)

1.3.简要案情:潘某某与姚某某串通,让A科技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总金额1637931.10元,税额合计262068.90元,价税合计19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缴税款、缴清罚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汇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2.3.简要案情:甘某某系遵义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让赵某某、伍某某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7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92897.44元,税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17792.56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3.1.案例三: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播检刑不诉〔2020〕00000005号)

3.3.简要案情:江某某找到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安某某通过张某某作为中间人,在余某某处以遵义市C加油站为销售方、重庆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重庆B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别为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12511.78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张某某、余某某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张某某、余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4.3.简要案情:陈某某利用贵州A科技有限公司的留抵税额,虚开了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东莞市B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额共计为734333.24元,税额共计124836.66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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