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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3-13

苏州13家酒店管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被定性为虚开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苏州#

2025年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5年第4号、2025年第5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苏州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酒店管理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苏州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13家酒店管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出处理决定:定性为虚开

 

 

那么,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发票的最高可能会面临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构成犯罪的,会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刑罚,适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并不是说,虚开发票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州A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另外,对于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法制,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金额844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退出非法所得、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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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