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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3-13

建筑公司虚开专票,财务主管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获刑三年,缓刑

#上海#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原系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浦X建筑公司,另行处理)财务主管。

2020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韩某经郑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接受陈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以下简称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以下简称某某公司4)、某某公司5(以下简称某某公司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税款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以下币种同),价税合计590万余元,浦X建筑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浦X建筑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作为浦X建筑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系初某、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韩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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