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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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14
知名演员被举报偷税,如再涉偷税问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近日,知名演员刘某某被深圳市王某实名举报涉嫌偷税漏税,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并启动调查。
王某举报刘某某在上海的全资公司上海弈某文化传媒中心通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他提供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显示刘某某涉及330万元的交易,用“形象代言费”名义将款项转入公司,随后开出低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疑逃避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王某称,目前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此案,将对刘某某及相关公司展开调查。
2025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此进行通报:“我局收到王某对刘某某及相关企业存在涉税问题的举报,目前正在依法依规办理。”
2025年5月15日晚,刘某某对此作出了声明,称:“本人与举报人王某并不认识,也从无交集。王某举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纯属恶意举报。”
此外,刘某某曾于2002年因公司偷税漏税上千万元被羁押422天,其妹夫靖某作为公司法人被判刑,刘某某本人因证据不足未被起诉。但此次举报提及刘某某在上海有过多次补税罚款记录,被指属于“多次违法”。
对于刘某某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有待税务部门查实后公布调查结果。
如果税务部门调查后,认定检举属实,那么,这次刘某某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会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刑事责任。
1.逃税罪
纳税人偷逃税款,达到逃税罪的入罪标准的,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但是,逃税罪有一个税务前置程序,即: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么,刘某某是否可以适用此款的规定呢?
此次举报提及刘某某在上海有过多次补税罚款记录,被指属于“多次违法”,如果是符合上述但书条款规定的,则无法免除刑事责任了,以逃税罪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逃税罪的处罚如下: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王某出示的检举材料显示,该传媒中心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如果认定为虚开的,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没有逃税罪税务前置程序的规定,不存在说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免刑的情况。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了入罪标准就会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因此需要将330万元换算成税额。
税额=330万元(含税)÷(1+6%)×6%=186792.45元
税额=330万元(不含税)×6%=198000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是否会数罪并罚?
如果查实确实存在偷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数罪并罚呢?
那么,就考虑偷税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存在牵连关系了,比如: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来达到偷税的结果,偷税是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段。在此情况下,则择一重罪进行处罚,不数罪并罚。否则,则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