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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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7-14

居间介绍虚开专票,建议量刑十年六个月,法院判决:二年四个月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笔者按:本案中是《解释》施行前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这就导致了起诉时适用原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较高的量刑档次,判决时适用新的定罪量刑标准,而适用低一级的量刑档次的情况。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关注定罪量刑标准的调整,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某某慧(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郭某,郭某再联系某某红(已网上追逃)、韩某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邢台市平乡县公安局羁押于邢台市平乡县看守所),某某红、韩某校再联系上海M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E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服刑于上海五角场监狱),以某某慧实际经营的张家口A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B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C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D服饰有限公司向上海某E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货物金额5741884.02元,税额746444.98元,价税合计6488329.00元

以某某慧实际经营的张家口A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B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C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D服饰有限公司、F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河北G服饰有限公司、张家口H服饰有限公司向上海K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4份,货物金额17534874.78元,税额2279533.33元,价税合计19814408.11元

郭某以票面金额5%的价格从某某慧所经营的公司介绍购买发票,加价票面金额的0.5%至0.7%出售给某某红、韩某校,某某红、韩某校再加价出售给上海K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E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人郭某通过居间介绍公司购买发票,赚取介绍费十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上海K贸易有限公司、上海E贸易有限公司以上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退税,实际退税金额2632208.43元。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认定的事实有不同意见:

(1)从郭某的询问笔录中显示其介绍虚开挣票面金额0.7个点,最后他挣了10万元,可以推算出涉案税款约150-170万元;

(2)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介绍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税收监管制度,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郭某与某某慧均明知无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共同犯意,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从中居间介绍、传递信息、转送资质票据等,所起作用次要,属从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虚开的税款数额不正确,经审理查明,指控的抵扣税额有证人证言、涉案公司的税务资料可相互印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他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评析

为什么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但法院最终判决仅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呢?

首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巨大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郭某涉嫌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025978.31元(2279533.33元+746444.98元),还没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不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档次。

那么,为什么公诉机关还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呢?

因为,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为2024年1月18日,而《解释》2024年3月18日才颁布的,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因此提起公诉时是适用《解释》施行以前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原数额巨大的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本案郭某介绍虚开的税额为3025978.31元,已达到了当时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因此,介绍他人虚开与其他三种虚开行为处于同一的地位。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郭某属于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区分主从犯,再结合起诉时的定罪量刑标准,认定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但是,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不区分主从犯呢?并不是。

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郭某仅是从中居间介绍、传递信息、转送资质票据等,所起作用次要,因此认定郭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根据《解释》施行后的定罪量刑标准,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本案中,郭某虚开税额为3025978.31元,属于数额较大,且属于从犯,法院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即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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