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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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7-14

控制苗木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00多万元,法院:缓刑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基本案情

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真实交易发生的情况下,用其实际控制的A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A合作社)、B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B合作社)为王王某某指定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577.99万元,徐某某收取票面金额0.5%的开票费共计17万元。

王某某指定公司计入公司成本,未用于抵扣税款

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18日、2018年2月5日,徐某某使用A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江西C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70万元。

2.2018年2月5日,徐某某使用A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福建D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0万元。

3.2018年1月26日,徐某某使用B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浙江E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0万元。

4.2018年1月31日,徐某某使用B合作社向王某某指定的江西F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37.99万元。

2024年6月20日,徐某某接民警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5年2月27日,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万元。

另查明,2025年4月21日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对徐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徐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风险低,适用社区矫正环境一般。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77.9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文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以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3.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甲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评估意见,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5.实务体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徐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577.99万元,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但是,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对徐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因此,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再结合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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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