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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5-08-2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近千万元,因五年内未发现不予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三稽不罚〔2025〕X号

广西丘XX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100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5月9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宁市江南区XX大道X号XX座XX号)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8年4月26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取得广西百XX赋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5日开具货物名称为“*税控盘”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其余再无其他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录。

2.你公司领用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2015年12月4至2016年3月4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共领用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1月至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作废,2016年03月18日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上述开具发票合计98份,98份发票金额合计:9564455.99 元,税额合计:1625957.51 元,价税合计11190413.50 元。1份发票未见开票记录。98份发票具体如下:

(1)你公司2016年1月至2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28675-00028699(25份),00551428-00551434(7份),00551451(1份)、00551435-00551450(16份)、00952236-00952260(25份),发票金额合计:7168558.55 元,税额合计:1218654.95 元,价税合计8387213.50 元,货物名称:钢板、焊管、设备、铁矿石、详见销货清单、油墨,受票单位:购方名称安宁聚X工贸有限公司、广州雷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茂X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X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枚X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内X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典X商贸有限公司、云南诺X商贸有限公司。上述发票均已作废

(2)你公司2016年3月18日24份发票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1213814-01213837,发票金额合计:2395897.44 元,税额合计:407302.56 元,价税合计2803200.00元,货物名称:(详见销货清单),受票单位:邯郸市利X金属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你公司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24份发票经2023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你公司未在金税三期系统内备案银行账户,经查询你公司开具的发票票面银行账户信息,你公司银行账户为541552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南支行)。经函询中国建设银行回复:该单位不存在。

综上,你公司开具上述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银行账户虚假、无收取受票单位资金记录、开具发票后走逃未纳税申报、开具给下游受票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下游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发票,是在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为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

2.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3.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4.你公司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5.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6.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文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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