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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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
以非法软件伪造发票出售他人,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下载了非法仿造税务开票系统软件,并从软件开发者杨某某(已判刑)处购买了使用权限,利用该软件非法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59份并出售给他人,票面金额总计387538.30元。其中,开票单位为银川市某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6份,票面金额总计164117.93元;开票单位为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票面金额总计875634元;另有开票单位为供热公司、药店、旅行社等各类其他单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3份,票面金额总计214664.03元。高某某非法获利11142元,挥霍。
2023年2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在陕西省靖边县凤凰山长庆油田倒班基地内被银川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23年4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向银川市公安局缴纳人民币30000元用于退缴赃款。
还查明,2023年2月15日,银川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作案时使用的各类印章16枚、客运发票22本,公诉机关当庭作为证据予以出示;银川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其作案时使用的黑色联想牌X2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59份,票面金额共计387538.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被告人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及主动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非法制造并出售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59份,票面金额共计387538.3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上述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的现金,其中非法获利11142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剩余18858元用于执行本案罚金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其作案时使用的黑色联想牌X2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税与罚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票面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高某某利用非法仿造税务开票系统软件,非法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59份并出售给他人,票面金额总计387538.30元,非法获利11142元。
虽然其票面金额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但是,其符合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而且非法获得数额也在1万元以上,因此,其行为已达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追诉标准,面临刑事处罚。
不过,高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金额及份数,或者非法获利的金额,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不大,或者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例如:
1.1.案例:吴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票
1.2.办案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吴某某使用高仿税控开票软件出具了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价税总额802760.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向税务机关补交所逃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以上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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