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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2-03

惠州2家建材商户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罚款,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6年1月15日,信用广东官网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其中,惠州有2家建材商户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处以罚款,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家建材商户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惠州大亚湾盛某某建材商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8份,票面额累计1223.9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88万元的行政处罚。

 

2.惠州大亚湾益某建材经营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1份,票面额累计970.2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2.71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上述2家建材商户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处以罚款,虽然没有写明移送公安机关,但是,虚开的金额已经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500份且票面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人想问:如果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了,法院在判决时是否还会判处罚金?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并处罚金。但是,如果税务机关已经给予罚款的,可以折抵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此外,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否适用缓刑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惠州市A有限公司、张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无真实业务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65份,票面金额103973781.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作为另案的证人已如实供述其罪行,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作为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为自首,且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查明事实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在归案后足额缴纳的罚款50万元,应当折抵罚金。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退缴虚开发票违法所得899240.65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惠州市A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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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