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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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09
阜新某信息技术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纳税申报骗享税收优惠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阜新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骗享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案源线索,依法查处了阜新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骗享税费优惠案件。
经查,2020年至2022年,阜新慧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涉及金额1342.77万元,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434.36万元。2025年10月,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968.8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其涉及虚开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骗享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属于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将在持续优化税费服务的同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案例中提到,将“虚开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能否定性为逃税罪?如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
该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342.77万元,以税率6%计算,税额为805662元(1342.77万元×6%)。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税额805662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都已缴纳,认罪认罚的,最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如具有自首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下适用刑罚,并适用缓刑。
不过,根据最高法涉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的观点:纳税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如果定性为逃税罪的,涉案税费、滞纳金和罚款如是在公安立案之前缴纳的,则不应再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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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