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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3-09

通辽4家公司因虚开普通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6年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发布了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内蒙古XX莱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彭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内蒙古自X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荣X劳务有限公司4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上述4家公司在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内蒙古荣X劳务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票面额累计602.5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内蒙古自X建材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2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票面额累计423.7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内蒙古彭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份,票面额累计400.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内蒙古XX莱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票面额累计113.7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达到了入罪标准,且有3家公司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适用缓刑。例如:

1.1.案例一:夏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为虚增公司经营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99.355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依法可从宽处理。经司法机关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夏某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税款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对于虚开金额虽达到了入罪标准,但金额超过不大的,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特某某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特某某通过他人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九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76265.7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特某某虚开发票是为了企业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本案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而被不起诉人特某某虚开发票金额为576265.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特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史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办案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3.3.简要案情:霍林郭勒市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史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内蒙古B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2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合计金额总计197万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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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