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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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0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近十年被移送公安经侦部门,或已过追诉期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6〕X号
三明市展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0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2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XX村XX幢XX层)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向佰XX精密机械(厦门)有限公司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金额2653805.63元,税额451146.87元,价税合计3104952.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具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653805.63元,税额451146.87元,价税合计3104952.5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2月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则不再追诉。因此,对于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经过了5年之后,则不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中,该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从检索的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明税一稽处告〔2025〕XX号)来看,具体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6年5月26日。最后的开票时间距《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时间也快十年,已远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对于税务部门移送的,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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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