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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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09
南宁某商贸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广西丘XX商贸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份,金额956.45 万元,税额162.6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具有虚开增值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将会公布失信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等情况。
上述商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该商贸公司涉嫌犯什么罪呢?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该商贸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62.6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么,能否争取缓刑的结果呢?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答案是有可能。例如:
1.1.案例: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与他人未发生应税业务的情况下,仍然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A公司在向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部分应从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虚开的税款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故不应将已缴纳的税款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予以考虑。综观本案,被告人刘某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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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