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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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青岛某劳务公司对外虚开发票6000多万元,负责人获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纪某某系青岛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A公司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874194.28元,违法所得共计1421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纪某某明知A公司与青岛B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某实际经营人潘某某(另案处理)商定收取价税合计金额的1.8%作为开票费,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200000元,所开发票均被B公司入账抵扣。其中,经青岛市税务局认定,B公司利用虚开发票多列成本1014670元。开具发票后,A公司因故未实际取得开票费。

2.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纪某某明知A公司与山东B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对方约定收取约3%的开票费,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合计4061097.28元,所开发票均被B公司入账抵扣。

3.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纪某某明知A公司仅临时帮忙招工,未实际派遣劳务人员参加山东D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与对方约定收取1%的费用,A公司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0份,其中150份发票因未支付开票费被纪某某收回。D公司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份,价税合计53613097元,所开发票均被D公司入账抵扣。

案发后,A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补缴全部税款,退缴违法所得142138元,缴纳罚款510000元。2022年5月13日,被告人纪某某自动投案,但未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纪某某缴纳罚金30000元。

另查明,青岛A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作为青岛A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辩护意见

1.被告人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金,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作为青岛A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青岛A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款,纪某某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再犯罪的危险性较小,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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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