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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又一木业公司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贵州省翰苑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风险线索,依法查处了贵州省翰苑木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贵州省翰苑木业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81份,金额合计3107.37万元,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458.42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120.03万元。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翰苑木业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54.0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目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和虚开发票金额、份数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等行为,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将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秩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木业公司容易涉虚开发票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木业公司在向农户收购木材的同时,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有些木业公司通过虚构向农户收购木材的业务,从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

但是,如果木业公司并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上收购木材,而是中间人从农户手上收购,再转售给木业公司,木业公司则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公布的案件查处细节,本案的木业公司并不是直接从农户手上收购木材,而是中间商向农户收购木材向,再出售给木业公司。在此种情形下,木业公司是不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应是中间商根据实际的收购业务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中间商再对木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有些中间商属于个体,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则会省略中间商的环节,直接由木业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合计3107.37万元,其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为2939.23万元。那么,涉及的税额为:

税额=2939.23万元×9%=264.53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68.14万元、税款21.86万元。

案例中提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和虚开发票金额、份数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那么,会涉嫌什么罪名呢?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两罪并罚吗?并不是。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则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那是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也不是。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罪名全称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于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并不数罪并罚,而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因此,只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所涉及的税额作为犯罪金额,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罪处罚即可。

不过,本案存在着中间商收购木材,然后转售给木业公司的真实业务交易情况,只是省略了中间环节,由木业公司直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符合税法的规定。那么,这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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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