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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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09
沧州某沥青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被追缴税款,移送公安
【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河间市光大沥青厂虚开发票偷税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河间市光大沥青厂(以下简称光大沥青)虚开发票偷税案件。经查,光大沥青通过虚构化工原料油购销业务等方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价税合计2495.19万元,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71.02万元。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认定光大沥青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1071.02万元的处理决定,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目前,已追缴入库税费款287万元,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
税与罚短评:
案例中,沥青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税款被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对沥青厂处以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但是,税务机关只追缴了税款287万元,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那么,该沥青厂责任人员涉嫌什么罪名呢?逃税罪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分别要面临什么的刑事处罚?
按照最高法的观点: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抵扣,在应纳税额范围之内的,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案例属于这种情形的,涉嫌逃税罪。
有人说:逃税罪不是首违不罚吗?是首违不罚,但是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中,沥青厂少缴税款共计1071.02万元,而税务机关已追缴入库税费款287万元,沥青厂并不没有补缴全部税款。所以,本案沥青厂并没有满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构成逃税罪。
如果构成逃税罪,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沥青厂少缴税款共计1071.02万元,如果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那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三个档次的量刑标准如下: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较大的(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巨大的(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中,沥青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95.19万元,换算税额如下:
应纳税额=2495.19万元÷(1+13%)×13%=287.06万元
因此,沥青厂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87.06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此外,根据公布的案件查处细节,沥青厂的销售收入却由2022年的2247.89万元增至2023年的21010.62万元。那么,是否存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如有,可能会面临更高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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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