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6-05-09
近日,何律师接到了一个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的咨询:
当事人在一家外贸公司中工作,这家外贸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当事人因参与制作销售合同而牵扯其中。当事人经手其制作的合同金额有1000多万元,所以被就以1000多万元来定罪量刑。
另外,当事人是主动投案的,在侦查阶段供述并不知道这家公司的骗取出口退税的,但群里面有同案人提过,公司是做出口退税的,从而被认定没有如实供述,不认定自首。
现在当事人签认罪认罚,如再具有退赃情节,检察院建议量刑是五年有期徒刑。
首先,这里面认定的数额上是有问题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以实际骗取到的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多少来定罪量刑的,并不能以合同的金额来定。因为有些时候,需要参与了制作合同,但是并不没有实际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或者虽然申请退税了,但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并没有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
如果没有申请,则并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未实际骗得出口退税款,则属于未遂。
其次,关于自首方面,能否仅以群里面提过是做出口退税的,就认定当事人没有如实供述,从而不认定为自首呢?这个就要看群里面是怎么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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