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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岳阳3家专业合作社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罚款,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6年4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3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岳阳市君山区绿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家专业合作社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岳阳市君山区绿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等3家专业合作社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家专业合作社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岳阳市君山区和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票面额累计977.4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岳阳市君山区阳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6份,票面额累计835.61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3.岳阳市君山区绿X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7份,票面额累计425.6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的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的罚款。

那么,是否处以罚款后,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刑事责任。对于虚开发票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经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怎么办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虽然说,公布了失信信息中并没有表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上述金额来看,已经是达成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了。

那么,涉嫌什么罪名呢?是虚开发票罪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这个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通常是农产品销售发票,而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可以用于进项抵扣的。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因此,可能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一致的,分别是:一是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是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是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税额如何计算呢?

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行的扣除率为9%。

即:税额=农产品买价×9%

以该公式计算,上述3家专业合作社涉嫌虚开的税额分别为:

1.税额=农产品买价×9%=977.44万元×9%=87.9696万元

2.税额=农产品买价×9%=835.61万元×9%=75.2049万元

3.税额=农产品买价×9%=425.65万元×9%=38.3085万元

上述虚开税额分别涉及第一、第二档次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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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