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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成都某门业公司取得木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偷税并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税三稽罚〔2026〕XX号

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24XXXXXXXXXX)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郫县XX镇XX村X组 )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2019年与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金额合计2359386.34元,税额315613.65元,你公司已在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15613.65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2359386.34元,造成少缴2019年增值税315613.65元,少缴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2.96元,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872945.5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相关材料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对你公司法人讯问笔录的转换资料、纳税申报资料、银行资金情况、相关账务处理凭证,证明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上游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木业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情况。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315613.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2.96元,企业所得税872945.58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05326.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05326.1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郫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六年三月三日

 

 

税与罚短评:

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公布施行之后,对于有真实交易而从其他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的行为,无论是税务处理认定上还是刑事认定上,都有趋向于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按偷税或逃税罪来进行处理。

这对于涉案税额比较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可能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利好的趋向。

那么,是不是对所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说都是利好呢?这可未必。

以本案为例,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315613.65元,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的规定,其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该行为发生在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六年多了。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则不再追究。

也就是说,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过了刑事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在五年内已立案查处的除外)。

如果按偷税来处理呢?

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不仅需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如超过了五年也不应再罚款)。根据上述的税款、罚款来计算,如再加上滞纳金,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可能要交上200多万元。但是,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企业很难一下子拿200多万元的款项出来。

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了税务行政前置程序,但需要满足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的条件,如在限期内无法缴纳的,则会涉嫌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解释》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如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则要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个量刑重于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

而且,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则不再追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还没有经过10年,还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

成都XX门业有限公司可能还会面临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偷税,并不一定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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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