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Previous Next

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10年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被定性偷税,超过5年不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连税稽一处〔2026〕XX号

连云港祺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700XXXXXXXXXX)

我局(所)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XX路XX号XX城X号楼XX)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1、增值税

经查,你单位收到上海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涉案发票金额4982833.85元、税额847081.82元、合计5829915.67元、货物品名为铝锭。你单位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并税前列支,造成少缴税款,该发票进项税额已于2016年2月份认证抵扣,须做进项税额转出847081.8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因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295.73元

3、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因少缴增值税导致少缴教育费附加25412.4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941.64元

4、印花税

你单位2016年未申报印花税,纳税申报收入104018156.9元,应申报销售合同印花税15602.72元,未申报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成本103939386.8元,包括该虚开发票金额4982833.8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上述取得的虚开发票不予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982833.85元,上述查补的相关税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252.54元,原申报应纳税所得4122.19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869703.5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17425.88元,已交企业所得税412.2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217013.66元

该案共查补税费2181348.02元

(二)违法证据

证据一:连某君询问笔录、工商登记变更,证明公司变更情况

证据二:发票明细表、银行流水明细表、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税款入库明细表等,证明涉案发票及资金情况

证据三:物流公司的过户明细表,证明物流情况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构成偷税。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增值税847081.8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9295.73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教育费附加25412.45元、地方教育附加16941.6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17013.66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第八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6年印花税15602.7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海州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如在五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了,那是否要面临刑事处罚呢?是否已经超过了刑事追诉期限?

被定性偷税,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会触犯逃税罪。但是,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2月22日,距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十年。

逃税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个量刑档次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根据这个规定,该公司偷税的行为已经超过了10年,应该不会面临逃税罪的刑事处罚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的纳税申报方式,其年度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间是次年的5月31日。因此,追诉期限也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开始计算,也即2017年5月31日。如按时间算,并没有超过逃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连云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连云港逃税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