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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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09
铜陵15家种植场走逃(失联),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6年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铜陵锋某种植家庭农场(个人独资)等15家种植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铜陵锋某种植家庭农场(个人独资)等15家种植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例如:
铜陵锋某种植家庭农场(个人独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
税与罚短评:
公告中,虽然并没有写明上述15家种植场存在哪方面涉税违法行为,但大概率是虚开发票,准确点说,可能是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虚开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能会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因为根据《增值税法》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相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税额=农产品买价×扣除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现行的扣除率9%。
因此,对于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以虚开的农产品发票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出虚开税额,以虚开税额的多少来定罪量刑。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一致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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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