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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09

青岛某精密工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被移送公安机关

青岛立某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2.05万元,税额8.85万元,具有虚开发票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6年4月22日发布的送达公告(2026年第120号)的附件内容。

该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后经查证确认走逃(失联),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该公司被移送机关了,但并不代表一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达到了入罪标准;二是是否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1.是否达到了入罪标准?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诉标准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该公司接受虚开的税额为8.85万元,有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

但是,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只规定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规定的以上。

因此,只以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为追诉标准,该公司虚开税额未达到10万元以上,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是否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该公司即使满足了入罪标准,其责任人员最高也只是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追诉期限为经过五年,而该虚开行为发生在2015年,距今已十多年了。因此,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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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