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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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09
郑州某建设集团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
郑州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15.57万元,税额15.02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8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用于进项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该建设集团集团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被追缴相应的税款。
有些人可能会不理解,为什么虚开的税额仅为15.02万元,追缴的税款却是21.88万元呢?
这是因为,追缴的不仅仅是增值税款,还有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此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金额,也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也可能导致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能重新取得合规的发票或者有证据证实有真实性支出的,则不需要调整)
因此,追缴的税款有可能会比虚开的税额还要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对该建设集团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是否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该建设集团公司虚开的税额为15.02万元,才比入罪标准多5万多元,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郑州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业务员杜某某为少交税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票面金额1296927.36元,税额220477.64元,价税合计1517405元,用于抵扣税款。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挽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