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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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5-12
开封某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被定性偷税,以虚开犯罪移送公安
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汴税二稽处〔2026〕X号
开封市凯X建筑节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0212XXXXXXXXXX)
我局(所)于2025年10月17日至2026年3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开封市祥符区XX街)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2月从天津益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862372.42元,税额137979.58元,价税合计1000352元,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话联系记录、非正常信息表,用于证明你单位走逃失联。
证据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你单位从天津益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发票。
证据3:金三系统查询的你单位申报信息,用于证明你单位来函发票已抵扣以及未将来函所涉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
证据4:你单位对公账户以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从天津益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62372.42元,税额137979.58元,价税合计1000352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税款137979.5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98.98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39.39元。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759.5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你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为偷税。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18年发生,至2018年结束,虚开发票行为2018年发生,至2018年结束,已超过处罚追诉期限,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你单位从天津益X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62372.42元,税额137979.58元,价税合计1000352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行为,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纳增值税137979.58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898.98元,属于偷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祥符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法律依据详文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税与罚短评:
该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建设维护建设税,被定性为偷税,因偷税行为超过了处罚期限,不再予以行政处罚,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为税额137979.58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该公司虚开的税额已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该公司虚开行为发生在2018年12月,距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时间2026年3月24日已过了7年多了,是否也过了刑事追诉时效期限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因此,即使税务机关移送了此案件,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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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