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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12

郑州某进出口公司因骗取出口退税被追缴税款、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

河南发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00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6.0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4.0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进出口公司骗取16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面临刑事处罚。

虽然该进出口公司骗取的数额超过了10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但是,也仅比入罪标准多6万元,数额相差不大,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退回所骗取的税款,认罪认罚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理的林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该院审理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税219496.21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并已补缴全部退税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因此,对于虽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但涉案金额不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争取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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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