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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12

利用5家专业合作社对外虚开发票1600多万元,犯虚开发票罪,获刑二年二个月,缓刑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某某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青岛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及借用的青岛某果蔬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青岛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某果蔬专业合作社、青岛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向河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舞钢市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6773800.6元,用于上述受票公司进项支出。辛某某收取开票费11万元。

被告人辛某某于2024年7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主动向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退缴违法所得1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辛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结果为未发现辛某某对居住社区存在重大不良影响。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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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