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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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12

利用11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发票6800多万元,犯虚开发票罪,获刑二年九个月,缓刑

1.基本案情

自2019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曹某伙同郑某(另案处理)、田某(另案处理)、韦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市场推广服务为名,通过霍州市某甲有限公司、霍州市某乙有限公司、霍州市某丙有限公司、霍州市某丁有限公司、霍州市某戊有限公司、霍州市某辛有限公司、霍州市某壬有限公司、霍州市某己有限公司、霍州市某癸有限公司、霍州市某有限公司、霍州市某庚有限公司等11家空壳公司先后向成都某甲有限公司、江苏某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成都某乙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85份,票面金额68746908.68元,获利5万元(已退缴)。

2024年3月9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确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其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经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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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