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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12

漯河临颍2家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2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临颍县桥某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华某木业有限公司等2家木业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2家木业公司向下游家具公司、木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家木业公司的虚开行为如下:

1.临颍县桥某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9份,金额12420577.78元,税额1614675.22元,价税合计14035253元。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1)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临颍县华某木业有限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间,经他人介绍,向牡丹江浩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1份,金额20282628.24元,税额2636741.76元,价税合计22919370元。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1)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短评:

近些年,税务部门公布了多起木业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查的案例,也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木业公司易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原因是,木业公司可以通过虚构木材收购业务,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再收取开票费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非法利益。

但是,在税务强监管的情形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无所遁形,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上述2家木业公司虚开的税额分别为1614675.22元、2636741.76元,属于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以下是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张某某系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接受18家木业公司为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7122497.88元。

该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二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6843814.72元,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河南某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278683.16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二被告单位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该两个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金额为7122497.88元。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系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主动退出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河南某乙有限公司应补缴税款7122497.88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某甲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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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