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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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6-05-22

加油站使用员工银行卡收款隐匿收入偷税,被判逃税罪,获刑二年,缓刑

1.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被告人俞某与郑某(另案处理)合伙承包经营哈密三道岭A加油站期间,为逃避缴纳税款,使用加油站员工的银行卡收取成品油销售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稽查局核查认定,共计逃税2949974.3元。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6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稽查局稽查发现该加油站使用上述方式进行逃税,于2022年9月7日对该加油站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催告书》并依法告知该加油站。该加油站未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补缴全部税款。

被行政处罚后,被告人俞某与郑某仍然继续使用加油站站长林某(另案处理)个人银行卡收取成品油销售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稽查局稽查发现该加油站仍使用上述方式进行逃税,于2023年12月18日再次对该加油站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3日作出《催告书》并依法告知该加油站。因该加油站未依法执行政处罚决定,税务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将该逃税案件移交至哈密市公安局,哈密市公安局于2024年3月19日受理,2024年3月25日立案侦查。2024年3月27日税款全部缴纳完毕。

另查明:(1)哈密三道岭A加油站2019年偷税246617.97元,偷税比例为91%;2020年偷税665346.40元,偷税比例为75%;2021年偷税575407.22元,偷税比例为97%;2022年偷税1421680.96元,偷税比例为88.81%;2023年偷税266996.01元,偷税比例为71.41%;

(2)截至2024年3月25日哈密三道岭A加油站逃避税款及其滞纳金全部缴纳完毕。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与郑某(另案处理)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2949974.3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后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提请依法判处。

3.辩护意见

(1)被告人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2)其辩护人辩称: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2)被告人俞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无其他犯罪前科,且已全额补缴所有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遭受的破坏已得到实际修复,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对同案人员郑某作不起诉决定,与被告人俞某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失衡;

4)综合全案,被告人俞某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共计2949974.3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俞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所欠税款及罚金、滞纳金,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俞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缴全额税款及滞纳金,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俞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因被告人俞某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仍不悔改,主观恶性较深,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偷逃税款已追回,被告人俞某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5.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以逃税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俞某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已超过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偷税的比例也超过了30%,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俞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即可以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适用刑罚。此外,俞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最终:判决俞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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