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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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5-30

杭州1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罚款,或被移送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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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杭州市共计有13家公司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处以行政罚款,或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如:

杭州方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7年01月至2019年03月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份,金额9.81万元,税额1.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7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杭州章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至2019年0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5份,金额715.55万元,税额114.4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搜索了杭州地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检察文书,共计搜集了61份,其中:起诉书23份,不起诉决定书38份,不起诉占比约为62.3%。在不起诉的案例当中,除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是作出存疑不起诉的以外,其他37份不起诉决定书都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

以下是何律师一些酌定不起诉的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02号)

简要案情:曾某某让其他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税款合计495495.45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全额税款,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拱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简要案情:徐某某让他人为杭州甲厂虚开了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2127411.56元,税款309111.08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杭州甲厂和实际控制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单位已全部补缴了税款,且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杭州甲厂和徐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389号)

简要案情: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250万元,税额141509.5万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应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150号)

简要案情:朱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价税合计为3000000元,税额为272727.2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案例五: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24号)

简要案情:叶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涉及税额共计人民币218822.49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叶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某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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