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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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6-01

洛阳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处罚,或被移送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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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栏目上,公布了洛阳市15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有1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1家医药公司因偷税70645.52万元而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4家公司当中,有13家公司都是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河南祥某化工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20份,金额10025.94万元,税额1704.4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13份,金额10095.78万元,税额1716.28万元;采取伪造合同,与其他公司相互转款,虚构真实经营活动,通过接票和变票对外开具涉及应征消费税的汽油,未申报缴纳消费税4714.68万元。

河南祥某化工有限公司是比较典型的石化行业变名销售行为。对于通过变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是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存在着争议。

1.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8)浙刑终361号】,对于行为的定性认为:“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要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以偷逃增值税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及其所开设的A公司、B公司通过变票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了税款,原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无明显不当。”

2.认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案号:(2017)皖0121刑初326号】,审理认为:“第(三)项交易系真实的原油买卖,被告人巴某某只是在销售过程中违规变更了货物品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列举,变名销售不在该解释列举的三种行为之内,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3.认为构成逃税罪

例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邵某某等逃税罪一案【案号:(2013)葫刑二初字第00010号】,认为:“被告人邵XX、廖XX、王XX、刘XX、邱XX、赵XX、王XX、马XX、赵XX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钻国家关于石脑油消费税政策空子,故意采用虚假手段,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品名,逃避缴纳石脑油消费税,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偷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邵XX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邵XX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故对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并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理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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