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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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6-29

成都税务局对59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或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送达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对虚开发票的59家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涉案公司对外开具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并已受票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上述59家公司涉及酒店管理、广告、商贸(贸易)、文化传播等多个行业,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有7家,虚开的税额都在5万元以上;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有52家,虚开金额从最低的3万多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成都博某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020年向下游中国华某企业有限公司等4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85份,金额合计16644298.46元,税额合计499328.94元。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已向中国华某企业有限公司等47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规定,虚开普通发票,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但是,并不是说达到上述的立案追诉标准就一定会被定罪判刑,对于虚开的税额、票面额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成都地区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例,以供参考。

一、虚开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1.3.简要案情:赵某某向广西劳务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3 份,价税合计2890000元,虚增金额为545999.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唐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成新检三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唐某某同意财务人员向其他公司购得虚开给四川A有限公司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张,价税合计600余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夏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1.2.案号: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成郫检三部刑不诉〔2020〕95号)

1.3.简要案情: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涉及税款51833.8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喻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川简检三部刑不诉〔2020〕31号)

2.3.简要案情:喻某某涉嫌虚开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96753.18元,税额合计118448.02元,价税合计815201.2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简阳市A厂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被不起诉人喻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郑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3.3.简要案情:郑某某涉及13张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1496499.5元,已经用于税务抵扣67634.86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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