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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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06
阿拉善警方全力侦办“5.0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应争取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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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阿拉善盟公安局经侦支队经缜密侦查,跨省追逃,历时一年两个月,在河北省保定市抓获一名“5.0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至此,该起专案涉案人员已到案5人。

2020年5月9日,经侦支队接到阿拉善盟税务稽查局移交的盟内涉煤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高达近11亿元,涉及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7亿余元。鉴于案情重大,阿拉善警方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前往北京、石家庄、保定等多地展开摸排侦查,展开了对犯罪团伙成员的抓捕工作。
期间,专案组人员积极协调当地税务部门,与当地公安机关通力协作,取得了大量证据,并通过外围调查、摸排走访等工作,迅速锁定该案重要嫌疑人之一甄某,于2020年5月30日将其成功抓获,打响了“5.07”专案第一枪。
同年7月13日,专案组民警通过侦查研判、走访调查等工作,在石家庄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又抓获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毕某;7月14日,阿拉善盟公安局经侦、交管等部门协同作战,与宁夏高速交警通过警务协作,再次抓获该案另一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田某;9月27日,专案组民警历经半月艰辛,辗转河北保定、曲阳、石家庄三地开展了大量工作,终将藏匿半年之久的犯罪嫌疑人张某1抓获。至此,4名犯罪嫌疑人的相继落网,为“5.07” 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整体推进起到关键作用。
2020年5月,专案组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案件另一名嫌疑人进行严密布控,2021年 7月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将张某2成功抓获,为推进该案侦办取得新战果。目前,阿拉善盟公安局经侦支队已将犯罪嫌疑人张某2羁押归案,案件正在全力侦办中。
【来源:平安阿拉善】【原标题:再抓1人 到案5人 阿拉善警方全力侦办“5.0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高达近11亿元,涉案税额为1.7亿元,主犯在没有自首、重大立功等情节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例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9)浙10刑初34号】,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39份,发票金额合计487171492.14元,税额合计82819153.76元,无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即使存在自首情节,但也有可能由于数额巨大而不足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而判处无期徒刑。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号:(2018)川刑终367号】,王某参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342份,税额101307875元,系自首,但金额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因此,本案的当事人应尽量争取从犯情节,从犯是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以下情况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1.1裁判规则:其主要从事传达、指示、接待、收发快递、递交材料等辅助性和次要性活动,其未参与前期的资料准备、后期的利润分成及公司的实际管理,仅领取固定工资
1.2案例指引: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0刑终412号《刑事判决书》
2.1裁判规则:行为人仅从事收集他人资料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
2.2案例指引:武冈市人民法院(2018)湘05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
3.1裁判规则:虚开行为均受他人安排和指使,按他人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获取额外的非法利益
3.2案例指引: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7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
4.1裁判规则:只是在他人授意下办理税款抵扣事宜
4.2案例指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853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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