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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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7-14

成都一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税额270多万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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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公告,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稽处〔2021〕560号),四川润某浩裕实业有限公司向大连某商贸公司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有关规定,向#大连#大连某商贸公司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四川润某浩裕实业有限公司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1.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8年向大连凤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金额合计17486830.44元,税额合计2797893.37元。经查,你公司与大连凤某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之相关处理程序,向你公司下游企业大连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金额17486830.44元,税额2797893.37元)。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何律师评析:

上述四川润某浩裕实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是否一定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适用减轻处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档次适用刑罚,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亦可适用缓刑。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四川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当事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数额巨大,因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1.1.案例一:凌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川0524刑初29号

1.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份,抵扣税款664.51067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凌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论罪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凌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已退缴部分被税务机关抵扣款项,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1.案例二: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川0524刑初78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抵扣税款424.350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某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论罪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文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已全额退缴被税务机关抵扣款项,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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