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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7-22

邻水县检对涉嫌虚开发票罪的2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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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0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30份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有25份不起诉决定书涉嫌的罪名是虚开发票罪。

 

涉案的25人,大多是由于承包了某些工程项目,在项目完工以后,让他人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或者报账,25人涉案的金额从40多万元至1300多万元不等。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税款及罚款等情节,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2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如下:

案号: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邻检二部刑不诉〔2021〕Z22号)

1.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胡某乙挂靠四川广安A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四川B送变电工程公司跟吉林省C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承包了塔吉克220KV输电线路工程、330KV尼日利亚组塔架线、220KV吉尔吉斯斯坦南部电网改善项目、尼日利亚330KV输电线路工程立塔、架线、吉尔吉斯斯坦南部电网改善项目五个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联系戴某某(已判刑)为其开具5张虚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准备用于吉林省送变电工程公司结算工程款,虚开金额1326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胡某乙主动退税款及罚款164万元,已移交税务机关处理。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税款及罚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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