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手 机:18344052607
微 信: Kwanshu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层
时间:2021-07-27
石家庄64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逃(失联),被移送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石家庄#
#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石家庄市共计有64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的64家公司当中,虚开的金额从40多万元(税额5万多元)至上亿元(税额2000多万元)不等,其中,有3家公司的虚开金额超过亿元。分别是:
1.河北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农产品普通发票553份,金额22241.81万元,税额2825.49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666份,金额16563.69万元,税额2815.83万元。经石家庄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河北高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农产品普通发票509份,金额19649.89万元,税额2475.8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498份,金额14384.26万元,税额2445.32万元。经石家庄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元氏县祥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11份,金额10256.53万元,税额1743.61万元。经石家庄市税务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6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皆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面临着刑事责任。但对于虚开税额较小的,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补缴税款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索的,石家庄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藁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1.3.简要案情:王某某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92649.57元,税额66750.43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涉案税额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全额退缴非法所得。我院于2021年3月23日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合一讨论,同意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办案工作,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识深刻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从轻情节。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1.案例二: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曹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2.3.简要案情:曹某甲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让他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67600元,数额169651.28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曹某甲及其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及辛集市A服饰有限公司不起诉。
3.1.案例三: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辛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3.3.简要案情:陈某某系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让他人为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价税合计932524元,税额135494.91元已经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辛集市A皮草服饰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4.3.简要案情:沐某某让他人为其两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371920.6元,税额合计489937.21元,均已进行了抵扣。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沐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