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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10

广州一能源公司被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38亿元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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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一则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即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第350号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1〕551号),对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

 

 

1.违法事实

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901 份,发票金额合计 816174410.52 元,税额合计 138749649.18 元,价税合计 954924059.70 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证明:

(1)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 税申报信息、发票领购及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2)其他市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3)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流水;

(5)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

2.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901 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 138749649.18 元。

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宝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虚开的税款数额为138749649.18 元,其责任人员是否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呢?

以下是何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的广东地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以供参考。

1.1.案例一:许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粤刑终74号

1.3.虚开税额:许某某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1份,金额人民币290191329.61元,税款数额人民币48375318.32元,已非法抵扣税款金额人民币36740664.38元,尚未追回非法抵扣税款人民币28149054.35元。

1.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1.案例二: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1073号

2.3.虚开税额:范某某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18609461.39元,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共计3335609.09元,以上合计21945070.48元。

2.4.裁判结果: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与前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撤销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范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与前判行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1.案例三:丁某某、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刑终1429号之一

3.3.虚开税额: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418份,票面金额1,764,242,597元,税额299,921,244.7元;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6份,票面金额497,648,813.89元,税额84,600,306.91元;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0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票面金额1,993,479,858元,税额302,545,495.9元。

3.4.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丁元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卓首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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