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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论著

时间:2021-08-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萍乡10家公司被移交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截止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萍乡市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0家公司因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1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从十一万多元至五十几万元不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0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在上述税额范围内,也有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可能,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萍乡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1.3.简要案情:钟某某指示他人取得萍乡市银河镇某某煤矿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萍乡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83242.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钟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不起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2.3.简要案情:周某某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金额共1163289.14元,税额共197759.16元,价税合计共1361048.3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取得江西A公司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株洲B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575437.97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芦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4.3.简要案情:张某某向其他公司购买了22 份货物名称为棉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9829.06元,税率为17%,税额16970.94元,发票金额合计为2196239.32元,税额合计373360.68元,价税合计25696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较小,对国家损失较少;案发后积极退赃,使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收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5.2.案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55号)

5.3.简要案情: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351217.14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不诉人文某某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