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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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0
珠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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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78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让他人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合计人民币427191.4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2622.5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49981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63号)
2.3.简要案情:岳某某接受对方公司提供的6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92615元,税款总额人民币100636.4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珠海A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岳某某作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补缴所骗取的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不起诉。2.4.
3.1.案例三: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3.3.简要案情:徐某某向其他公司购买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人民币326998.29元,税额为人民币55589.71元,并抵扣了税款。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补缴了税款,弥补了国家征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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