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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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南昌44家公司被处罚或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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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南昌市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44家公司因非法取得或者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的税务处理,或处以行政罚款,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涉案44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几万至近七亿元不等,其中,有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超过亿元,当中有1家公司虚开普通发票超过二十一亿元,分别是:
1.江西正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549份,金额69548.39万元,税额11823.23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6740份,金额69014.76万元,税额11732.51万元。
2.江西省宏某劳务有限公司,在2013年03月19日至2020年05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926份,金额50031.04万元,税额1998.01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4619份,票面额累计219741.11万元。
3.江西省宏某劳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在2019年03月04日至2020年05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4057份,金额35698.56万元,税额1801.83万元;对外虚开普通发票632份,票面额累计5309.10万元。
4.南昌速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5月31日期间, 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49份,金额24857.12万元,税额3231.43万元。
5.南昌诚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01日至2020年04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8份,金额19734.77万元,税额2565.5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江西正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虚开税额超过了亿元,其负责人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邱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案号:(2018)赣刑终156号】,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70份,票面金额912393480.74元,税额155106892.12元,价税合计1067500372.86元。一审判决邱某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当然,对于虚开税额不大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例如以下相对不起诉案例。
1.1.案例一: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检刑不诉〔2018〕96号)
1.3.简要案情:高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6.5%的服务费,向其他公司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562553.93元。税额为81738.6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南昌市A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依法上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检刑检刑不诉〔2018〕97号)
2.3.简要案情:蓝某某从罗某某处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价税合计499998.85余元,税款共计人民币72649.41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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