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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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5
上海139家公司被定性为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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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计有139家公司对外开具的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涉案的139家公司中,虚开金额从四十多万元至六千多万元不等,其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上海滋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800份,票面额累计64917464.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作出定性虚开的税务行政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上述139家公司虚开的金额皆已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可能面临虚开发票罪的刑事处罚。
但对于虚开金额超过立案标准不多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下是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搜集的,上海地区虚开发票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荀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松检刑不诉〔2021〕342号)
1.3.简要案情:荀某某虚开6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金额相对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荀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荀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荀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印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普检刑不诉〔2020〕24号)
2.3.简要案情:印某某取得13份A公司开具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30万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目前尚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占某某虚开发票案
3.2.案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宝检刑不诉〔2020〕70号)
3.3.简要案情:占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4.1.案例四:洪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虹检三部刑不诉〔2020〕29号)
4.3.简要案情:洪某某指使他人购买20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洪某某系初犯,补缴了全部税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洪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上海A公司虚开发票案
5.2.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崇检刑不诉〔2021〕34号)
5.3.简要案情:上海A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000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A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额退缴税款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A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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