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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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16
孝感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孝感#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孝感市共计有8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公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虚开税额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公司来说,这8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不算大,都在30万元左右。例如:大悟乙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年05月1日至2019年06月30日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5份,金额237.89万元,税额30.9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那么,对于虚开税额在30万元左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来说,能否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呢?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只搜索到汉川市有5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对不起诉案例,其他区(县、市)并没有搜索到相关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1.1.案例一: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川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1.3.简要案情:陈某某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通过他人介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68850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7183.32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2.3.简要案情:王某某任湖北A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期间,通过他人,接受江西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份,其中 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299703 元,税额合计 220949 元,已申报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相关案例: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3.1.案例三: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3.3.简要案情:胡某某任湖北A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他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2份,其中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 3298864 元,税额合计 560807 元,已申报抵扣。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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